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239號
SLDV,108,司促,14239,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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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春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
  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郭春寶於民國94年07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96年10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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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