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131號
SLDV,108,司促,14131,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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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修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413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修福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7822 │     │0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張修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10月13日止累計51,873
     元正未給付,其中47,822元為消費款;3,013 元為循
     環利息;1,03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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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