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姿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上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永華即陳賢誠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柒拾肆萬肆仟柒佰壹
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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