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059號
SLDV,108,司促,14059,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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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詠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貳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詠霖於089 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 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8,223元整未為
     清償( 含手續費3,212 元整、預借現金39,185元整、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42,79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12
     8 元整及違約金9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1,983元整自108 年09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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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