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詠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貳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詠霖於089 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 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8,223元整未為
清償( 含手續費3,212 元整、預借現金39,185元整、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42,79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12
8 元整及違約金9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1,983元整自108 年09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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