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卿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柏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
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
肆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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