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寸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肆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4015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寸金 │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99250 │ │月26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
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
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86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
次) 月之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
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
1 期計付300 元違約金、逾期第2 期計付400 元違約金
、逾期第3 期計付500 元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
續3 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聲請人依非
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相對人至民國108 年9 月25日止共計結帳為102745元未
按期給付,其中本金99250 元為自民國86年10月13日起
至民國108 年9 月25日止之消費款,循環利息2296元、
違約金1199元。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帳務明細。
二、信用卡申請書。
三、約定條款。
四、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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