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755號
SLDV,108,司促,13755,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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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幸鴻大厦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淑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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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