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665號
SLDV,108,司促,13665,2019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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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乾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捌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39823│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乾隆於民國92年5 月
    1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如附證一)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
    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339823元整。( 二) 依契約書第
    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
    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
    利息共新臺幣4869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8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339823元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
    幣200 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證
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務
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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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