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秦嗣文即新北市私立逢海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