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淳富即楊淳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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