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403號
SLDV,108,司促,13403,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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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淳富即楊淳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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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