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348號
SLDV,108,司促,13348,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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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3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宸言即劉淑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捌佰捌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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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