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3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宸言即劉淑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捌佰捌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