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281號
SLDV,108,司促,13281,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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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拾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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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