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拾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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