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245號
SLDV,108,司促,13245,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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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依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武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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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