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8年度,551號
SLDV,88,重訴,551,200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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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一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笙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二四九號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二五三號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二四九號
         丁○○   
         乙○○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三七巷五號十四樓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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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笙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