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一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笙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二四九號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二五三號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二四九號 丁○○ 乙○○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三七巷五號十四樓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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