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187號
SLDV,108,司促,13187,2019100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駿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駿豪於108 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 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0,508元整未為
     清償( 含手續費270 元整、消費款9,472 元整、預借
     現金4,000 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35,252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314 元整及違約金1,200 元整) ,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
     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8,724元
     整自108 年09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
     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