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駿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駿豪於108 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 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0,508元整未為
清償( 含手續費270 元整、消費款9,472 元整、預借
現金4,000 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35,252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314 元整及違約金1,200 元整) ,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
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8,724元
整自108 年09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
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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