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王秉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柒萬貳仟叁佰陸拾玖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七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貳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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