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葉啓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文智即王文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