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953號
SLDV,108,司促,12953,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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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思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伍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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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