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思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伍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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