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852號
SLDV,108,司促,12852,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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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李佩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愛程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錫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蔓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玖萬玖仟零柒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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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