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尉
訴訟代理人 易言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寶蓮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 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
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7,034 元,應徵裁
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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