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7年度,10號
SLDV,107,重勞訴,10,2019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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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鄧汶瑩 
被 上訴人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逾期不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 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 1 條第1 項第4 款各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自明。二、查上訴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被上訴人 應自民國106 年10月17日起至上訴人復職前1 日止,按月於 每月最後1 個工作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 萬6,815 元,及自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上開聲明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 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 價額較高者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 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出生於59年,自10 6 年10月17日起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強 制退休年齡(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超過10年,則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1 萬7,800 元【計算式:5 萬6, 815 元×12×10=6,817,8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2, 777 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上訴人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部分,暫免徵收二分之一之裁判 費,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 萬1,389 元(計算 式:10萬2,777 元÷2=5 萬1,389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法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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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