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簡上字,107年度,1號
SLDV,107,保險簡上,1,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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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榮堅 
被 上訴 人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 
訴訟代理人 林致珣律師
      夏華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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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