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03號
SLDV,106,重訴,503,2019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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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原   告 龍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奉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蔡宜蓁律師
被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原訂同年9 月30日宣判,因颱風來襲放假而順延至次上班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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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