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8號
上 訴 人 劉愛麗
劉明麗
劉正傑
劉醒華
兼 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慧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8 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
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5,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