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0號
原 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家崎
被 告 張家瑋
張陳喜芳
張振成
鍾承恩
鍾忠福
李夢如
謝政軒
謝國棋
廖麗香
李奕敦
陳淑貞
李日賢
上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宣頤律師
黃心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105年度訴字第340號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民 事事件,因被告涉有犯罪嫌疑,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83條 規定,裁定於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38號殺人未遂刑事案件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等情,惟前開理由及法條均有誤載, 亦無從更正,爰撤銷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處理。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