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3號
原 告 展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巧雰
被 告 中怡蘇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煒
被 告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元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168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下稱另案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 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 年10月3 日裁定命在另案事件終結 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另案事件業已終結確定在案, 有判決書及公務電話記錄可稽,依上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 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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