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41號
SLDM,108,附民,241,2019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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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陳耀民 
被   告 張紹澄 


法定代理人 張瑀瑄 
      張景翔 
被   告 阮翊軒 



      李冠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6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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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