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楚君
選任辯護人 謝志明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並經辯論終結在案,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
進行通常審判程序,乃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爰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1月5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