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8年度,36號
SLDM,108,金訴,36,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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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楚君


選任辯護人 謝志明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並經辯論終結在案,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
進行通常審判程序,乃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爰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1月5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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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