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8年度,107號
SLDM,108,聲判,107,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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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即
告 訴 人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代 理 人 廖凱偉律師
被   告 謝寒冰


      戴立鋼




      彭武祥



      林宗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9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8860號為不
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復經
該署於108 年8 月10日以108 年度上聲議字第5904號處分書駁回
再議,聲請人不服,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戴立綱中天新聞台節目「新聞龍捲 風」之主持人,被告謝寒冰係該節目民國107 年11月20日播 送之該集節目來賓,被告彭武祥林宗翰則係該集節目之製 作人,渠等共同基於誹謗聲請人即告訴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 公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彭武祥林宗翰製作,被告戴立綱謝寒冰則在上開節目中,以附件所示之對話,杜撰聲請人 於舉辦107 年高雄市長辯論會時,透過護唇膏影響辯論人韓 國瑜辯論時生理狀況之不實內容,並輔以韓國瑜抿嘴、預備 飲水等畫面,以強化該惡意內容之可信度,進而於107 年11 月20日晚間,經由電視、網路等平台,對外傳播前開不實陳



述給公眾知曉,足以毀損聲請人之名譽,因認被告4 人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二、被告4 人在檢察官偵查中均否認犯罪,被告謝寒冰辯稱略以 :伊有向韓國瑜、韓國瑜之女韓冰查證,並經韓國瑜2 人證 實,伊並沒有說護唇膏影響韓國瑜在辯論時的生理狀態,也 有說韓國瑜可能是自己過敏等語,被告戴立綱辯稱略以:「 新聞龍捲風」係由來賓自己自由發揮陳述,相關言論均係謝 寒冰自己陳述等語,被告彭武祥林宗翰則均辯稱略以:該 次節目最大的議題是候選人的辯論會,伊等是就參選人的表 現做評論,談話的依據來源都是謝寒冰所述等語。三、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 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 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 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 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10 條 第1 項、第2 項之誹謗罪,依文義解釋,雖係以行為人指謫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即可成罪,然同條第3 項則 又補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謂「對 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並非要求行為人必須 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即便行為人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 旨,仍不能以誹謗罪相繩,一般將此解為「真實惡意原則」 ;此外,同法第311 條第3 款復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 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其餘略)」,一般對此則稱之為「 合理評論原則」。經查:
(一)被告戴立綱中天新聞台節目「新聞龍捲風」之主持人, 被告彭武祥林宗翰則係上開節目之製作人,渠等邀請被 告謝寒冰,在上開節目中討論107 年由聲請人舉辦之高雄 市長辯論會時,被告戴立綱謝寒冰分別發表如附件所示 之言論,經被告彭武祥林宗翰製作後,於107 年11月20 日晚間,經由電視、網路等平台公開對外發送等情,為被 告4 人所坦承,復經本院調取相關卷證核閱無誤,並有該 次節目之影像截圖、譯文各1 份附卷,及影像光碟1 片扣 案可資佐證。
(二)綜觀被告戴立綱謝寒冰所為如附件所示之言論,其意略



指韓國瑜在參加前述高雄市長辯論會之前,曾塗抹聲請人 公司化妝人員提供之護唇膏,而韓國瑜在塗抹護唇膏之後 ,出現喉嚨痛等異狀,惟被告謝寒冰對此則辯稱:伊有向 韓國瑜、韓國瑜之女韓冰查證,並經韓國瑜2 人證實,伊 並沒有說護唇膏影響韓國瑜在辯論時的生理狀態,也有說 韓國瑜可能是自己過敏等語(他字卷第37頁反面、第38頁 ),並提出相關之逐字稿為證(他字卷第82頁),此外, 檢察官勘驗107 年11月21日「新聞龍捲風」部分節目結果 ,韓國瑜確實在接受記者場外採訪時,表示有擦護唇膏, 他們電視台(按,即三立電視台)的化妝師,並表示兩嘴 唇黏,過半場就把它塗掉了等語,另韓冰應邀在該次節目 中擔任現場來賓時,亦稱有人幫韓國瑜抹護脣膏,韓國瑜 自己覺得嘴唇黏黏的不太習慣,就把護唇膏擦掉了等語, 有檢察官勘驗筆錄、韓冰受訪與韓國瑜以衛生紙擦拭嘴唇 的畫面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憑(他字卷第79頁至第80頁、 第67頁至第68頁反面),由上可知,被告謝寒冰所為如附 件所示之言論,前半段有關韓國瑜塗抹護唇膏之部分,當 係事實,並非捏造,而後半段有關喉嚨痛或過敏之陳述, 則係其個人基於前述事實所為之評論,本院就其評論部分 ,審酌:1.本次事件起源於被告謝寒冰評論高雄市長選舉 之辯論會,此項議題與公眾利益高度相關;2.依卷內現有 事證,雖尚無法肯認被告謝寒冰有如何查證,然客觀上韓 國瑜確有因塗抹護唇膏而感嘴唇黏膩一節,則無疑問;3. 被告謝寒冰係以:「昨天晚上雙雄對決」等語,做為發言 開端(參附件),可知其主題係在評論韓國瑜該次辯論會 當中之表現,後續之爭議言論,不過其引言而已,再參酌 被告謝寒冰在口出:「對,你後來發覺他一直出現一個抿 嘴唇的動作,表示他喉嚨很痛,然後他一直喝水就不太舒 服,你知道就表示怪怪的」等語後,又隨即追稱:「當然 這可能是過敏」等語,應認被告謝寒冰上述言論,其意並 非全在惡意詆毀聲請人之名譽;4.姑不論被告謝寒冰並未 明確指述聲請人係惡意透過塗抹護唇膏,影響韓國瑜在該 次辯論會中之生理狀態等惡劣情事,即便有之,然「塗抹 護唇膏」能否造成韓國瑜「怪怪的」,甚至「喉嚨痛」、 「過敏」等異狀?衡諸臺灣現今民智大開,此項推論應可 交由普羅公眾自行判斷,選擇接受與否,而無須以刑罰審 查、禁絕;5.被告謝寒冰雖係在公開節目中發表前述言論 ,如有不實,可能對聲請人造成較大傷害,然聲請人本身 亦為具相當影響力之媒體,有能力對不當或不實言論,及 時作出相應之澄清甚或反制,以此推之,被告謝寒冰前述



言論可能對聲請人造成之危害,相對於言論自由甚或新聞 自由之保障而言,影響較為輕微等情,因認被告謝寒冰前 述評論,即便誇大渲染,仍未逾越合理範圍,依上說明, 被告謝寒冰所為,尚難以誹謗罪相繩。
(三)被告戴立綱辯稱略以:「新聞龍捲風」係由來賓自己自由 發揮陳述,前述言論均係謝寒冰自己之陳述等語,此與附 件所示之對話內容吻合,而被告戴立綱雖在該次對話中口 出:「護唇膏塗了喉嚨會痛」等語,然綜觀雙方前後對答 ,可知此係被告戴立綱基於節目主持人之立場,根據被告 謝寒冰先前言論,所為之質疑與回應,本質上既非事實之 陳述,亦非相關之評論意見,至於被告彭武祥林宗翰雖 均係該次節目之製作人,然此類現場談話性節目,製作一 方多僅設定議題,而由現場來賓自由陳述、發揮,則被告 彭武祥2 人基於尊重被告謝寒冰言論之立場,將之交由社 會大眾閱聽觀覽,選擇是否接受,應符合媒體作為工具性 權利之本質,何況媒體向來要求新聞自由,與此伴隨者則 係媒體自律,亦即被告謝寒冰前述發言是否妥當、可信? 甚至已達不應對外刊登、播送之程度,應屬媒體自律之範 疇,並非科處刑罰與否之問題,依卷內現有事證,復未能 證明被告戴立綱彭武祥林宗翰就被告謝寒冰所發表之 言論,事前與被告謝寒冰有何謀議,或事後有何曲解,是 其3 人所為,亦均難以誹謗罪相繩甚明。
(四)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雖略稱:1.檢察官雖認被告等有向韓國 瑜及韓冰求證,然韓國瑜、韓冰2 人均係在107 年11月21 日始對有無塗抹護唇膏一節發表言論回應,對照上開節目 係在107 年11月20日對外播送而言,顯然被告等製作本案 節目時,並無查證可言;2.觀諸韓國瑜、韓冰前述107 年 11月21日之回應內容,也僅泛稱:「有擦護唇膏」、「黏 黏的」、「不習慣」、「不礙事」等語,此與被告謝寒冰 所稱:「這個護唇膏一塗下去之後,韓國瑜據說就開始覺 得不對勁,好像怪怪的,然後喉嚨開始痛」、「護唇膏塗 了喉嚨會痛」、「對,你後來發現他一直出現一個抿嘴唇 的動作,表示他喉嚨很痛,然後他一直喝水就不太舒服, 你知道就表示怪怪的」等語,係全無關聯之兩段言論;3. 喉嚨疼痛與否係個人生理狀態,須經醫師鑑定或本人告知 ,始見分曉,被告謝寒冰既已指明其消息來源為韓國瑜, 自應傳喚韓國瑜到案,以釐清事實,原檢察官並未傳喚韓 國瑜調查,其偵查顯不完備;4.「新聞龍捲風」屬預錄型 節目,並非直播,則被告戴立綱彭武祥林宗翰在該集 節目播送前,是否確然不知來賓即被告謝寒冰之談話內容



,自有可疑,原檢察官並未傳喚該節目之製作團隊成員, 以釐清此點,其偵查自難認已經完備;5.被告謝寒冰傳述 韓國瑜喉嚨疼痛一節,已係事實之陳述,並非單純的意見 表達,應無「合理評論原則」之適用,且韓國瑜喉嚨疼痛 與否,亦非可受公評之事;6.被告4 人係透過前述不實言 論,誤導大眾產生聲請人在舉辦107 年高雄市長辯論會時 ,透過護唇膏影響韓國瑜辯論時生理狀態之錯誤認知,而 詆毀聲請人名譽,已形塑社會大眾對聲請人之負面評價, 應已構成誹謗罪云云,然查:
1.一般人發言內容,往往夾敘夾議,且因各個聽者之解讀不 同,而難以明確區分說者究係在傳述事實,抑或在發表意 見,故僅能依其言論內容,參酌當時之客觀情狀與聽者可 能之解讀,以為判斷,茲查,韓國瑜確實在參加該次高雄 市長辯論會之前,因塗抹護唇膏而自覺不慣等情,業如前 述,即聲請人之代理人廖凱偉律師亦於檢察官偵查中自承 確有擦護唇膏等語(他字卷第80頁),既然確有其事,則 被告謝寒冰傳述前開事實,此部分發言即非虛構或誹謗可 比,至於被告謝寒冰隨後雖稱:「這個護唇膏一塗下去之 後,韓國瑜據說就開始覺得不對勁,好像怪怪的,然後喉 嚨開始痛」、「對,你後來發現他一直出現一個抿嘴唇的 動作,表示他喉嚨很痛,然後他一直喝水就不太舒服,你 知道就表示怪怪的」等語,然其隨後亦補稱:「當然這可 能是過敏」等語(他字卷第82頁),綜觀此部分言論,當 有猜測推斷之意,故應認係被告謝寒冰對前開韓國瑜塗抹 護唇膏一事之個人評斷,非如聲請人所指,可逕認為被告 謝寒冰係在虛構「聲請人透過護唇膏影響韓國瑜在辯論時 之生理狀態」之事實,從而,被告謝寒冰此部分評斷,應 有「合理評論原則」之適用,本院就此評斷部分,經綜合 考量公共利益之維護、言論及新聞自由之保障、對聲請人 可能造成之危害、相關事實之可信度等因素,認其尚未逾 越合理程度,則已如前述,又韓國瑜喉嚨疼痛與否,以韓 國瑜當時係高雄市長參選人,又係在參加辯論之情狀下, 自應一併認係可受公評之事,不再多贅,至於被告謝寒冰 此部分臆測是否可信?亦即聲請人所稱:「塗護唇膏」與 「喉嚨痛」兩段陳述間有無合理關聯?如前所述,則應交 由社會大眾閱聽,自行選擇接受與否,故聲請人所稱:被 告謝寒冰係在虛構事實,並非陳述意見,法理上並無「合 理評論原則」之適用等語,並不可採。
2.被告謝寒冰於警詢中就其消息來源一節,陳稱:伊是就伊 的友人消息管道來做事實陳述。。。雖說是友人消息,但



伊有向韓國瑜及韓冰查證無誤等語(他字卷第37頁反面、 第38頁),並提出韓國瑜與韓冰在「新聞龍捲風」節目中 受訪發言之相關內容為證等情,已如前述,惟韓國瑜、韓 冰該次受訪節目,係在107 年11月21日播出,而被告謝寒 冰本案發言之談話節目,則係於前一日即107 年11月20日 播出,據此而言,檢察官未能傳訊韓國瑜到案,固略有不 周,然韓國瑜確有因塗抹護唇膏而自覺不慣之情,已見前 述,無須再待其到案證明,而韓國瑜是否因塗抹護唇膏致 引發喉嚨痛或過敏,依前所述,既係被告謝寒冰個人臆測 ,自亦無再傳喚韓國瑜之必要,所剩者僅餘判斷被告謝寒 冰前述臆測,是否已超出合理範圍而已,準此,檢察官雖 未傳喚韓國瑜到案,亦難謂能如何影響全案情節之認定, 何況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之案件,固得為必要之調查, 然所調查之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新 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 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規定混淆不清,亦有違交付 審判僅在制衡檢察機關濫權不起訴處分之立法意旨,此有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 點、臺灣高等 法院91年4 月25日第一次庭長會議法律問題研究會研討結 論可資參照,準此,亦不能僅因檢察官未傳喚韓國瑜到案 ,即以之作為准許交付審判之理由。
3.「新聞龍捲風」雖屬預錄型節目,惟其亦係現場談話型節 目,現場來賓如何發揮,並非節目主持人、製作人所能控 管,而本於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之立場,亦不應要求節目 主持人、製作人自行審查以至於增刪來賓之言論,以免造 成寒蟬效應,故原則上,不論被告戴立綱彭武祥、林宗 翰在該集節目播送前,是否知悉被告謝寒冰之發言內容, 均難單憑渠等放行被告謝寒冰之爭議言論一節,即遽然以 誹謗罪相繩,此係媒體自律之問題,從而,聲請人認檢察 官並未傳喚該節目之製作團隊成員,以釐清被告戴立綱3 人是否知情,依上說明,即無必要。
4.誹謗罪有其成立要件,並非行為人一旦以言論形塑出被評 論者之負面評價,即可一律論以誹謗罪,尚需視行為人主 觀上有無誹謗犯意、事件本身是否真實、有無免責事由等 因素為斷,準此,縱如聲請人所言,被告4 人本案所為, 已誤導大眾產生聲請人在舉辦107 年高雄市長辯論會時, 透過護唇膏影響韓國瑜辯論時生理狀態之錯誤認知,而詆 毀聲請人之名譽,然依上說明,仍不能單憑此節,即執為 不利於被告4 人之認定。
5.綜上,聲請人所述,尚難採取。




(五)綜上,原偵查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被告4 人之 犯罪嫌疑均有不足為由,分別為不起訴處分或駁回聲請人 再議之聲請,雖與本院所持理由不盡相同,惟其結果則無 二致,自應予以維持。聲請意旨以被告4 人均已構成誹謗 罪,且原偵查過程並不完備為由,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 依上說明,尚難採取,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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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言論內容 │聲請人指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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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寒冰│「昨天晚上雙雄對決,雙雄對決之│影射聲請人於│
│ │中,發生有些事情,你不見得在電│舉辦107 年高│
│ │視上看的見,我跟你講,據說韓國│雄市長辯論會│
│ │瑜他先到三立去梳化,梳化的時候│時,透過護唇│
│ │,很多時候梳化就會問你說你要不│膏影響辯論人│
│ │要塗個護唇膏之類的,他想說也好│韓國瑜於辯論│
│ │,就塗個護唇膏,結果你知道嗎,│時之生理狀態│
│ │這個護唇膏一塗下去之後,韓國瑜│。 │
│ │據說就開始覺得不大對勁,好像怪│ │
│ │怪的,然後喉嚨開始痛」 │ │
├───┼───────────────┤ │
戴立綱│「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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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寒冰│「所以你後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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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立綱│「護唇膏塗了喉嚨會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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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寒冰│「對,你後來發覺他一直出現一個│ │
│ │抿嘴唇的動作,表示他喉嚨很痛,│ │
│ │然後他一直喝水就不太舒服,你知│ │
│ │道就表示怪怪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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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