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8年度,382號
SLDM,108,審附民,382,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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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82號
原   告 王詠喻
      林素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被   告 王恩澤
      陳佩瑜
      蔡于翔
      蔡武訓
      胡素蓉
      陳彥程

      謝秀珍
      潘士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170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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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