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自字,108年度,27號
SLDM,108,審自,27,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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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自字第27號
自 訴 人 Hihg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
      p.



      謝諒獲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吳祚大等誣告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 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同法第329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茲查,自訴人Hihgberger , Kakita ,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謝諒獲提起本件自訴,均未委任律師,依上說 明,爰定期命為補正,如逾期未能補正,依前規定,並應為 不受理之判決。至自訴人謝諒獲固陳稱略以:伊具有律師資 格,故無需再委任律師,可自行提起本件自訴云云,並提出 其律師證書在卷為憑,然自訴人謝諒獲於96年6 月23日經臺 灣律師懲戒委員會以96年度律懲字第2 號,決議應予律師除 名之懲戒處分後,再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於98年6 月26日 以98年度台覆字第3 號決議維持原除名懲戒處分確定,並於 98年8 月18日執行(法務部執行文號:法檢決字第00000000 00號),有懲戒決議書2 份、法務部律師懲戒資料查詢附卷 可稽在卷可憑,依律師法第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可認自 訴人謝諒獲已不得充任律師,不具律師執業資格,自訴人謝 諒獲以其具中華民國律師資格而可充當本件自訴之代理人云 云,容有誤會。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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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