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1499號
SLDV,88,訴,1499,200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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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律師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淡水鎮○○○路一一六號
        乙○○   住台北縣淡水鎮○○○路一二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
        葉海萍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訴外人余漢偉之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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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