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律師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淡水鎮○○○路一一六號 乙○○ 住台北縣淡水鎮○○○路一二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 葉海萍律師一、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訴外人余漢偉之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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