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8年度,769號
SLDM,108,審交易,769,201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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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7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進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
第6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穎德告訴被告李進福過失傷害案件,公 訴人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及本院公務電 話記錄1 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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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