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75號
KLDV,108,補,775,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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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嘉琳間請求返還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嘉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萬3,718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7,100元。
 ⑵提出獎金發放辦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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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