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4號
原 告 洪瑞蘭
被 告 簡金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