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24號
KLDV,108,補,724,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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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4號
原   告 洪瑞蘭 



被   告 簡金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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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