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21號
KLDV,108,補,721,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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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1號
原   告 聯合製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茂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1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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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製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