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01號
KLDV,108,補,701,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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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寶月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壹仟零捌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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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