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00號
KLDV,108,補,700,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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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俞艾華 
送達代收人 孫瑋辰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昀謙發支付命令(本
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美金5,000元,應以本件訴訟繫屬於本院之日即民國108年8月2
日之美金匯率計算,查該日美金之現金匯率(賣出匯率)為31.645
,有臺灣銀行網路公告之歷史匯率收盤價網路列印資料可參。是
以,美金5,000元相當於新臺幣158,225元(計算式:5,000元×31
.645=158,2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新臺幣158,225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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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