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27號
KLDV,108,補,527,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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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黃盛輝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簡金盛(即簡火土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
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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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