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12號
KLDV,108,建,12,2019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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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和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坤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7
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陳和進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7 日民事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9 月10日,以書面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 上開裁定正本已於108 年9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 回證附卷可憑,乃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列印紙本、收費答詢 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可稽。是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 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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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