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76號
KLDV,108,婚,76,2019100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婚字第76號
原   告 梁桂鳳 

被   告 鄭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81年12月3日結婚,婚後同住在 基隆市○○區○○街000巷0號5樓,並育有一子鄭邵祺,婚 後因生活理念不合、夫妻溝通不良及被告有酗酒惡習,經常 酗酒昏迷不醒被同事扛回家,並因其酗酒嘔吐、尿失禁造成 居家環境污染,皆需由原告清理,且被告身體肌膚散發出濃 厚酒精氣味,難聞令原告作嘔。原告屢次苦心規勸被告,被 告仍頑性不改,導致兩造經常發生口角。又被告經常趁工作 之餘,出入聲色場所,並曾對原告親口承認有與同事前去嫖 妓,向原告下跪,承認有性行為,故被告婚後與其他異性有 發生過性行為,對原告及家庭已嚴重傷害夫妻情感,加以兩 造個性不合,分居已達7年餘,期間並無任何互動,較之路 人還不如,現夫妻情感已完全破裂,夫妻關係名存實亡,雙 方婚姻已發生重大破綻而難以修復,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 第2項之規定,請求判決兩造離婚等語,並聲明:請准原告 與被告離婚。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曾有至聲色場所,惟已係20年前之事,且 被告並無召妓行為。被告亦無經常酗酒,被告乃從事業務之 人,與客戶喝酒應酬難免,惟僅有1、2次喝醉酒及1、2次酒 後返家嘔吐而已,並無原告所稱酗酒之惡習或酒後尿失禁等 情。又兩造並無理念不合、溝通不良之情,且亦未發生爭執 ,係原告自行趁上班時間一點一點將自己物品搬離兩造共同 住所,在原告搬離家後,被告每次要求原告返家,原告即向 被告表示欲離婚,起初被告尚透過兩造之子向原告表達希望 其返家之意思,然原告與被告碰面均係要向被告談離婚事宜 ,因被告不想與原告離婚,故在2、3年前,被告始完全未與 原告聯繫。時至今日被告仍欲維持兩造婚姻,乃原告精神上 有狀況,例如原告經常在家裡半夜時表示有鬼在其身旁,故 被告認為原告係因精神上之問題才欲與被告離婚,且兩造分 居前,被告下班後還會煮飯給全家人食用,故兩造間婚姻並



沒有無法維繫的事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經整理兩造不爭執及本件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1.兩造於81年12月31日結婚,婚後同住基隆市○○區○○街 000巷0號5樓,並育有一子鄭邵棋(85年6月27日生),現婚 姻關係存續中。
2.原告於101年12月底自行離家在外租屋,兩造至此分居迄今 。
㈡爭執事項:
兩造之間是否有原告主張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若有,兩 造的歸責程度如何?原告可否據以請求離婚?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乃抽象的、 概括的離婚事由,係民法親屬編於74年修正時,為因應實際 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其目的 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但其事由應由夫妻 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其所採者為消極破綻主 義精神,而非積極破綻主義。因此,若夫妻雙方均為有責時 ,則應衡量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而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向應 負主要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 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且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 定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059號、95年度台上 字第1450號判決要旨參照)。至於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 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 非可由當事人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 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 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最 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婚姻係以共 同生活為目的,夫妻雙方應以誠摯互信為基礎,相互扶持, 共同建立和諧美滿之家庭。苟夫妻間因堅持己見,長期分居 兩地,各謀生計,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互不聞問; 舉目所及,已成路人,而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 ;若謂該婚姻猶未發生破綻,其夫妻關係仍可維持,據以排 斥無過失或過失程度較輕或其程度相當之一方訴請離婚,即 悖於夫妻之道,顯與經驗法則有違(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 上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意旨)。




㈡原告主張被告婚後經常酗酒,並因酒醉後返家有嘔吐、尿失 禁之情,皆需由原告清理,且身體肌膚散發出濃厚酒精氣味 ,導致其無法忍受等情,被告僅坦承有1、2次酒後返家嘔吐 情形,餘皆否認,並辯稱:其乃從事業務之人,與客戶喝酒 應酬難免,惟僅有1、2次喝醉酒,並無酗酒惡習等語。查證 人即兩造之子鄭邵祺到庭證述:「……(兩造還同居生活時 ,你父親是否有長期酗酒的情形?)從我小時候有記憶開始 就知道我父親會需要與客戶應酬,平均一週會有一、二次會 在外面跟客戶喝酒,都會喝到酒醉,一直到去年12月我還有 住在家裡的時候。(你父親如果酒醉回家的話,他是否會任 意嘔吐、尿失禁、發酒瘋的情形?)自我有記憶以來,我父 親酒後回家嘔吐我有看過三次,第一次我很小的時候,我父 親是嘔吐在馬桶,第二次是在我就讀小學的時候,我父親曾 經嘔吐在床的旁邊,一直有記憶以來我都是跟我父親同睡, 我母親自己睡主臥室,第三次也是很多年前,是我父親還沒 有進家門之前,就嘔吐在門口,至於尿失禁的情,我倒是沒 有看過。我父親不會有亂發酒瘋的情形,酒醉回來之後,他 就會去睡覺。(所看到的這三次你父親嘔吐的情形,他的嘔 吐物是否都是你母親去處理的?)不是,都是我父親隔天酒 後清醒後他自己去清理的。……(你父親大部分酒醉後回家 的情形如何?)我父親大部分都會講話比較沒有力氣,而且 身上有酒味,他就會自己躺在床上睡覺。……(他是否因為 工作關係,還是自己喜歡喝?)工作關係也有,有時候自己 壓力大的時候也有,在我父母兩個人關係比較緊張的時候, 我父親就會喝的比較多的酒。……(被告是否常常在三更半 夜你在睡覺的時候才酒醉回家?)沒有,大部分都是在12點 以前會回家,我父親回家的時候,有時候是我睡了,有時候 我還沒有睡,大約一半一半」等語(見本院108年9月11日言 詞辯論筆錄)。依上開證人證述,可知被告1週至少會有1至 2次飲酒,每次都會喝醉,導致身體散發出酒精臭味,雖被 告以其工作為業務員,喝酒應酬難免等語置辯,惟依證人所 言,被告縱非工作之故,亦有因其個人壓力或與原告相處不 佳而有飲酒之情,是被告辯稱其因工作之故才飲酒等語,尚 難採信。又據證人證言,固無法證明原告主張被告有經常酒 後返家嘔吐或尿失禁,且皆由原告幫忙清理等情屬實,然證 人亦陳述被告酒後返家時其有一半時間已經入睡,故亦無法 以其證述即認原告之主張全然不實,且被告確實長期每週均 有1至2次在外飲酒酒醉之情事,而依一般經驗法則,酒醉之 人常伴有嘔吐之情形,縱被告並非在家裡嘔吐,然其身上之 酒味及嘔吐後身上之味道,確會令未飲酒之人難以忍受,故



原告主張被告因長期飲酒導致身體發出酒精之惡臭或有嘔吐 情形,致令其難以忍受等情,自堪信為真實。
㈢又原告主張兩造自101年12月底分居後均無任何互動等情, 經證人即兩造之子鄭邵祺到庭證稱:除原告要談離婚外,就 無其他聯絡等語(見本院上開言詞辯論筆錄第8頁),被告 對此答辯亦與證人證述相符,堪認兩造分居後確實已幾乎無 互動,時間已長達7年,更於2、3年前,兩造間已無任何聯 繫。另原告主張兩造間生活理念不合、夫妻間溝通不良等情 ,雖為被告所否認,惟有關兩造分居前相處情形,經證人即 兩造之子鄭邵祺到庭證稱:「……(你父母的關係何時起比 較緊張?)好像是從我國中的時候就開始有點問題,一直到 我唸高中的時候開始比較緊張。(是有什麼問題?)從我國 中起,有時候我父親要抱一下我母親,或是要碰一下我母親 ,我母親就會一直跟我喊救命,那時候我父親就有感覺到我 母親可能不愛他了。(所謂的緊張,是如何緊張?)就是從 我國中起,我母親對我父親的態度就愈來愈冷淡,我父親想 要跟我母親溝通的時候,我母親不想要理會時,我父親就因 此自己的心情不好,那段時間,我父親喝酒醉的頻率就有比 較多,兩個人有時候也會有言語上的吵架,但是不會有肢體 上的衝突,一直到我就讀高三的時候,我母親就離開家獨立 在外居住。……(你稱你就讀高中時,她們的關係緊張時他 們兩個人是否經常發生爭吵?)沒有,她們的關係緊張不是 爭吵型,是屬於冷戰,兩個人都互不講話,也都沒有什麼互 動。……(你父母是否從你高中起,兩個人幾乎都沒有互動 ?)除了碰到我學校有些學業的事情會討論一下而已,其他 好像都沒有什麼互動。(會否兩人一起單獨出遊或用餐的情 形?)沒有,單獨出去我從來沒有看過,我小的時候,我父 母親會帶我一起出遊,一直到我國中之後,就沒有一起出遊 ,但會偶而會帶我一起外出用餐。(就你的記憶所及,你父 母的感情如何?)感覺就是兩個人各過各的,我記得我小學 的時候,我父親要碰我母親,我母親就會喊救命,我不知道 那時候我母親是不是在開玩笑或是真心喊救命,我也不清楚 ,小學的時候,有幾次這種情形,到我唸國中起,我母親喊 救命的時候,我就故意不理會,後來我母親還會責問我為何 不去救她,我母親在我父親碰的的時候會喊救命從我小學的 時候就有的情形。(為何你剛剛講說就你從國中開始,你父 母關係才開始有問題?)因為小時候,我覺得我母親那樣講 可能不是真心的,到國中開始我才感覺到可能是真心的。我 母親那時就會一直使用電腦作自己的事情,我父親就會常常 問我母親為何會不理會他,我母親還是不理會我父親,而且



還會繼續作她自己的事情。(他們兩個會不會常常因為生活 理念、觀念不合、溝通不良的情形?)這我不清楚,反正他 們兩個幾乎沒有什麼溝通,而且基本上我母親常常使喚我父 親處理大小事情,我父親都是心甘情願的去做,我個人覺得 我父親是娶一個女兒回來照顧,而不是娶一個老婆來照顧他 」等語(見本院同上言詞辯論筆錄第4至6頁)。是由證人即 兩造之子鄭劭祺之證述,可知兩造於分居前互動即不佳,自 兩造之子有記憶起,兩造即分房而睡,彼此各過各的,幾乎 毫無溝通,亦未曾單獨出遊,且自兩造之子小學時起,原告 甚至於被告欲碰觸其身體時會呼喊救命,並自兩造之子高中 時起,除面對兩造之子學業方面問題尚有些許互動外,兩造 已幾乎無任何互動,夫妻關係早已屬名存實亡。 ㈣綜上所述,原告因長期無法忍受被告長期醉酒身體發出惡臭 ,甚有嘔吐之情形,導致兩造夫妻情感逐漸涼薄,互動長期 不佳,甚被告對原告有親密之舉時,原告亦予以抗拒,兩造 間之婚姻關係長期處於互動不佳、無法溝通,幾近零互動之 狀態,對此兩造均無思積極解決,仍各自過各自生活,被告 依然每週酒醉1至2次,甚至更因此藉酒澆愁,增加飲酒之頻 率,原告最後選擇於101年12月底離開兩造共同住所拒絕再 與被告同居,兩造間因原告之離家而更加難以溝通。於兩造 分居後,兩造關係逐漸降至冰點,被告雖曾數此要求原告返 家,原告均要求離婚而使被告做罷,被告於2、3年前亦放棄 與原告聯繫,兩造自此未再有任何互動與往來,各自獨立生 活多時,原告並堅持與被告離婚,不願再返家與被告居住, 益見兩造已欠缺夫妻間誠摯互信之基礎,自難期兩造得以再 復合,共同建立和諧美滿之家庭,依其情形,任何人倘處於 同一地位時,均難期待繼續維繫婚姻及家庭生活之和諧,客 觀上已達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應認兩造婚姻已構成難 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又本院審酌前揭各情,認兩造分居雖係 原告自行離家所致,然兩造在分居前之互動狀況已不佳,依 兩造之子前揭證述,雖係原告先對被告冷淡並拒絕被告碰觸 ,惟被告亦未積極瞭解原告如此之原因,反而以消極之冷戰 態度面對,且對原告無法忍受之長期在外飲酒情形,亦未加 以改善,甚至於兩造溝通不佳時,更增加飲酒之次數,故被 告就婚姻產生難以回復破綻之前揭原因,亦具歸責性,且兩 造間歸責程度不分軒輊,撥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民法 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斟酌後, 於判決結果之認定,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