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三號
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上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乙○○
被上訴人 即
附 帶上訴 人 祥聖欣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太平市○○街九巷十二號
法 定代理 人 甲○○
訴 訟代理 人 李志雄律師
洪維煌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
~B 法官 陳麗芬
~B 法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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