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88年度,233號
SLDV,88,簡上,233,200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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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三號
  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上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乙○○
  被上訴人 即
  附 帶上訴 人 祥聖欣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太平市○○街九巷十二號
  法 定代理 人 甲○○  
  訴 訟代理 人 李志雄律師
         洪維煌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
~B   法官 陳麗芬
~B 法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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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聖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