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8年度,953號
KLDV,108,基簡,953,201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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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953號
原   告 杜建民即建立工程行

被   告 黃良星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實際住居所不明,然其戶籍業經遷入新北市汐止戶 政事務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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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