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2606號
原 告 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瑞雲
訴訟代理人 林佳潭
被 告 黃琪雅(原名黃紫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10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7,840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