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8年度,2531號
KLDV,108,基小,2531,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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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2531號
原   告 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 
 
原告因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如聖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參佰柒
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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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