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8年度,2192號
KLDV,108,基小,2192,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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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219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莉蓉 
      蕭雅茹 
被   告 陳培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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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