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2040號
上 訴 人 鍾熙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安間因108年度基小字第2040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萬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