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8年度,2040號
KLDV,108,基小,2040,20191023,3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2040號
上 訴 人 鍾熙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安間因108年度基小字第2040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萬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