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8年度,1951號
KLDV,108,基小,1951,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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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19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簡蒼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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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基小字第19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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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計息本金 │ 利 息 │
│ │(新臺幣) ├────────────────┬────┤
│ │ │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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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4,912元 │自9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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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