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8年度,118號
KLDV,108,司簡調,118,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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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司法事 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 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認調 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 裁定駁回之。」,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就本件調解之聲請,提出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 5677號債權憑證、新北市○○區○○○段00○號建物之第二 類登記謄本、建物異動清冊,主張相對人吳菁菁就系爭不動 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如相對人 同意可由聲請人代為辦理云云。惟聲請人於聲請狀內並未釋 明相對人吳菁菁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之 實體法依據,致調解程序無從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 30日以基院麗民任108年度司簡調字第118號函通知聲請人應 於文到翌日起5 日內,具狀釋明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應予塗銷之依據,該通知亦於同年9月4日合法送達於聲請 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尚 未補正,揆諸上揭之規定,足認有不能調解之事由,應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 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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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