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407號
KLDV,108,司促,7407,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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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0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嘉慧 
債 務 人 楊文鈴 

債 務 人 陳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楊文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柒仟零伍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坤
  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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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